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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各出租车经营者:

为促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大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改收费字〔2018〕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对全市出租车经营者进行问卷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并参照周边城市做法,按照《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经市同意对我市(巡游)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租车运价标准

1、调整起步价。由10元/3公里调整为6元/2.5公里。夜间由22点至早5点13元/3公里调整为21点至早5点8元/2.5公里。

2、里程运价不变。即1元/500米(2元/公里)。超过起步价里程2.5公里以外,每500米加收1元,不足500米按500米计收。

3、低速行驶费。即时速低于12公里时3分钟后,每3分钟加收1元,不足3分钟不计费。

二、建立相关的价格联动机制

1、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以92#汽油零售价8元/升为燃油附加费起征点,并设置3个月为一个观察周期,即在燃油附加费每次征收或取消的一个观察期内,燃油附加费标准保持不变。

当92#汽油零售价高于8元/升(含8元/升),每车次征收燃油附加费1元/次。

在观察周期结束次月,当92#汽油零售价低于8元/升,则取消燃油附加费。

2、建立出租车运价与大连市出租车运价联动机制

随着我市城市发展及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改革等因素变化需要,根据大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客运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改收费字〔2018〕38号)文件精神,在一定条件下,经研究并报请上级批准,我市出租汽车价格可恢复并参照大连市价格政策执行,以保持地区价格平衡和市场稳定。

三、加强行业管理 规范经营行为

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继续开展出租车客运市场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行为,切实保障出租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出租车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分别依职权进行解释。

瓦房店市发展和改革局 瓦房店市交通局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