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2.柴油发红是怎么回事

3.中国石油山西分公司交的社保在太原哪个社保中心

4.对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是否到位

5.在中国设立加油站的都有哪些品牌啊?

6.10月24日24时起山西油价新一轮调整(10月24日24时起山西油价新一轮调整价格)

山西成品油价格_山西 油价

(一) 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我省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定全省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定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负责与防扩散相关的工作。

(八)牵头拟定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以及多边、双边经济合作政策,协助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牵头承担我省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与涉及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一)拟定外商投资政策;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投资促进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等;拟定省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地方金融类企业除外)。

(十三)负责全省对外援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管理具有对外援助性质资金的使用;管理多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四)贯彻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授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五)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驻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晋机构和外国驻晋官方商务机构。?

(十七)承办省人民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意思是一张面额为1000元的加油卡,从商贸公司拿货只需要730元,如果再以930-950元的价格转出,一张卡就能赚取200多元的差价。这是。

1.加油卡是用来为汽车加油的储值卡,有极高的便利性,并且针对不同品牌的加油卡有不同种的优惠措施。因为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刷卡加油”引领成品油零售市场新潮流,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同。

2.中石化加油卡,是用来为汽车加油的储值卡,有极高的便利性,并且针对不同品牌的加油卡有不同种的优惠措施。该卡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发行的,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浙江、安徽、江西、江苏、贵州等全国22个省市,20000余座加油站均可享受加油的油品消费储值卡,截止到2006年底,加油卡售卡突破1300万张。

全程服务

1.加油卡系统是中国石化借助新技术增强竞争力、提升营销功能和服务水平的重点,使用统一的客户服务号码:95105888/95105988/95106088,各地加油卡的用户,只要拨通这个客服电话,就可接通到当地的客户服务部,咨询有关加油卡的各种问题。 加油卡 回报用户 2005年7月8日始,中国石化在北京地区推出“油中感谢”积分增值服务活动,以加油卡为载体向客户提供积分回馈活动。到2005年底,该活动逐步在中国石化辖区的19个省市全面启动。

2.2007年10月18日,中国石化再次推出“油中感谢”积分增值服务新方案,持卡人可以用更少的积分兑换精美超值的礼品。使用加油卡可以实现自助加油,也会优惠。 本地救援 2008年8月份起,中国石化向加油卡记名卡用户推出了免费本地救援服务,今后凡注册救援服务的车辆非事故性的缺水、缺电、缺油、换轮胎,都可以拨打电话24小时救援热线进行求助,救援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车辆进行免费救助。

3.随着售卡量和加油卡消费量的持续增加,中国石化将继续打好服务品牌,不断向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不仅要在加油站现场为顾客提供高质量的油品和标准化的服务,同时要为持卡客户提供更多的延伸增值服务,与客户建立更为忠诚的关系,让客户体验中国石化所带来的多样化、个性化的精彩服务。

柴油发红是怎么回事

  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1991年5月15日 晋政办发〔1991〕8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推动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根据院国发〔1990〕20号文件的精神,省人民对建国以来至一九九0年期间制定的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三十四件规章。在这些规章中,有的已由新的法规或规章代替,有的内容已不适应新的情况。现将这些废止的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望即停止执行。

  废止的规章目录

1、山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省财武字第660号,1955年9月22日)

2、贯彻执行《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晋劳卫字第930号,1958年11月15日)

3、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实行国家粮食动支、调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贸卫字第163号,1961年5月22日)

4、山西省城市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晋建字第213号,1964年11月17日)

5、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革发〔15〕274号,15年12月30日)

6、关于试行《山西省农村社队企业缴纳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革发〔17〕89号,17年7月13日)

7、贯彻执行《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晋革发〔19〕75号,19年5月23日)

8、关于颁发《山西省计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革发〔19〕90号,19年6月14日)

9、批转省经委等单位关于工矿企业办农副业的几项规定

(晋革发〔19〕193号,19年10月30日

10、关于颁发《山西省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死亡抚恤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革发〔19〕202号,19年11月10日)

11、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80〕65号,1980年3月20日)

12、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西山防护林建设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晋政发〔1980〕270号,1980年11月19日)

13、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开业医生的暂行管理办法

(晋政发〔1980〕272号,1980年11月22日)

14、山西省人民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通告

(晋政发〔1980〕276号,1980年11月25日)

15、贯彻执行《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三号)》的通知

(晋政发〔1981〕120号,1981年7月3日)

16、山西省人民关于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的通告

(晋政发〔1981〕201号,1981年10月13日)

17、关于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地的通知

(晋政发〔1981〕255号,1981年12月30日)

18、山西省人民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

(晋政发〔1982〕42号,l982年3月17日)

19、山西省人民批转省公安厅、电力局关于电网输电设施屡遭破坏和保护电力设备安全的报告

(晋政发〔1982〕67号,1982年6月3日)

20、关于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1982〕56号,1982年4月30日)

21、山西省城镇和厂矿节约用水规定

(晋政发〔1982〕35号,1982年12月21日)

22、关于调整粮油购销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83〕35号,1983年3月21日)

23、山西省人民通告(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和个体工商业的有关规定)

(晋政发〔〕66号,年7月12日)

24、山西地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

(晋政发〔1985〕17号,1985年2月25日)

25、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若干优惠规定

(晋政发〔1985〕28号,1985年6月4日)

26、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拟送审程序(试行)

(晋政办发〔1985〕43号,1985年6月4日)

27、山西省人民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晋政发〔1985〕46号,1985年5月16日)

28、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晋政发〔1985〕59号,1985年7月10日)

29、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试行办法

(晋政发〔1985〕95号,1985年10月9日)

30、山西省煤炭管理开发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晋政发〔1986〕23号,1986年4月24日)

31、山西省人民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关于生育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86〕101号,1986年12月28日)

32、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晋政发〔1987〕32号,1987年5月2日)

33、山西省人民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

(晋政发〔1987〕51号,1987年6月25日)

34、山西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

(晋政发〔1987〕14号,1987年3月25日)

中国石油山西分公司交的社保在太原哪个社保中心

红柴油就是走私油,也即是从香港走私过来的柴油。因为香港车子是不收养路费的,用燃油税的方法。所以属于非汽车使用的柴油就用加红色以识别,(比如工厂用小型发电机等)就是说红柴油是香港没加车路税的,也即是价格比较低。所以走私分子就从香港走私红油过来谋取暴利,这种情况广东省比较严重。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复杂烃类(碳原子数约10~22)混合物。为柴油机燃料。主要由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加氢裂化、石油焦化等过程生产的柴油馏分调配而成;

也可由页岩油加工和煤液化制取。分为轻柴油(沸点范围约180~370℃)和重柴油(沸点范围约350~410℃)两大类。广泛用于大型车辆、铁路机车、船舰。

柴油最重要用途是用于车辆、船舶的柴油发动机。与汽油相比,柴油能量密度高,燃油消耗率低。柴油具有低能耗,所以一些小型汽车甚至高性能汽车也改用柴油。

2017年10月27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柴油,轻馏分在3类致癌物清单中。

扩展资料:

柴油的的用途:

高速柴油机(汽车用)比汽油机省油,柴油需求量增长速度大于汽油。柴油机较汽油机热效率高,功率大,燃料单耗低,比较经济,故应用日趋广泛。

由于高速柴油机燃料耗量(50~75g/MJ)低于汽油机(75~100g/MJ),使用柴油机的大型运载工具日益增多。柴油广泛用于大型车辆、铁路机车、船舰。

主要用作柴油机的液体燃料,柴油具有低能耗、低污染的环保特性,所以一些小型汽车甚至高性能汽车也改用柴油。

它主要作为拖拉机、大型汽车、内燃机车及土建、挖掘机、装载机、渔船、柴油发电机组和农用机械的动力,是柴油汽车、拖拉机等柴油发动机燃料。

对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是否到位

太原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就是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中国石油山西分公司交的社保在太原太原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咨询查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下称山西石油)是中国石化在山西设立的成品油销售分公司,是山西省内最大的成品油销售企业。

在中国设立加油站的都有哪些品牌啊?

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总体要求: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地方人民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和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院制定考核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法(试行)》、《关于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三十一)及时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十、明确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三十二)明确地方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10月24日24时起山西油价新一轮调整(10月24日24时起山西油价新一轮调整价格)

一、国有油企加油站: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为代表

作为国有3大油企,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他们的竞争也是时常伴随在生活的各个角落。

1、中石化,作为国内坐拥加油站最多的能源企业,它们的成品油的品质相较于其它两家国有油企加油站好一点,杂质比较少,而且加油站设施齐全,服务比较好。

2、中石油,作为坐拥国内加油站数量第二位的能源企业,品牌和规模也完全不逊于中石化,虽然成品油的品质稍差于中石化,但它们的优势在于价格相对中石化要亲民一些,并且不同的油站还有幅度不一的优惠措施。

3、中海油,作为国有三大油企的最后一位,最近几年的发展突飞猛进,它们的油的品质相当不错,并且在管理理念与服务意识上也比较先进,但唯一的劣势就是加油站数量与前边两位老大哥没法比。

二、外企油企加油站:壳牌,道达尔为代表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一些外资加油站也开始进入国内市场。作为外资油企加油站的代表,壳牌和道达尔,不管是在汽油的品质还是加油站的环境都不错,就是油的价格不低,油价的优惠和活动也很少。

三、民营加油站:

除了国有油企,和外资油企,民营加油站的数目也不可小觑。据2014年底全国加油站数量统计,在中国有33%的加油站来自于民营,例如,吉利加油站,腾远加油站等。不过这些加油站普遍存在管理混乱。油品品质不一,存在以次充好,甚至“黑作坊”,而且在硬件环境上与国有加油站与外资加油站稍差些,但是在价格上确实很比三大油企优惠。

在各家油企还只注重油品品质的时候,中国石化已经把注意力放在了服务上——“中国石化油中感谢”积分增值服务,在确保油品质的同时,通过“油中感谢”把加油积分和免费道路救援增值服务直接反馈给用户。 “一升油,一积分”,积分可以去兑换礼品或兑换抽奖机会进行月度抽奖。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加油站

”中国加油站“是一款IOS平台的应用。

中国加油站是基于GPS地理位置的工具程序, 包含中国三万多家加油站的信息, 帮助您找到附近的加油站减少用车成本。?

覆盖全中国大部分省市,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广东省、重庆市、湖北省、陕西省、辽宁省、四川省、河北省、浙江省、吉林省、河南省、山东省、黑龙江省、云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西省、山西省、福建省、贵州省、甘肃省、内蒙古、海南省、青海省、广西、西藏、宁夏、新疆。 由于技术原因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没有包含在内。?

功能支持: 1.本区域加油站地图位置提示 2.加油站简要信息提示窗口 3.加油站详细信息,加油站详细地址 4.本区加油站当前位置位置距离 5.国际油价最近30天曲线,3年K线,10年K线fix minor bug 。

更新于10月24日

关于调整我省成品油零售价格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新闻动态--新闻发布”公布的成品油调价信息,自2022年10月24日24时起,山西省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185元和175元。98号汽油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规定,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普通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有关价格政策,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

2022年10月24日____

附表:__

山西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备注:

1、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表中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第六阶段强制性国家标准VIA车用汽油和VI车用柴油价格。

3、汽、柴油第六阶段标准品分别为89号汽油和0号车用柴油。